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554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戊○○丁○○
8號甲○○
號己○○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苗簡字第554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