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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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姵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藥鏟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姵緹於民國107年7月17日20時50分許,為警察查獲其涉犯持有專供施用毒品器具罪嫌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
7年度偵字第6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時扣案之藥鏟1支,經快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姵緹涉犯持有專供施用毒品器具罪嫌,因罪嫌不足,
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藥鏟1支,經警方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
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各1份在卷可查,可見該藥鏟1支,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