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828號債權人 陳家豪 即 金成鴻 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紅豆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紅豆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具狀陳報債務人紅豆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辭職書,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業於113年8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