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勞專調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專調字第93號聲請人 趙效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書狀補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事項(書狀末尾具狀人需簽名),及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原聲請狀影本1份、前項陳報書狀影本3份到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勞動事件法,下稱勞事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事法第15條)。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勞事法第18條)。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事法第6條);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台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事法第22條第1項)。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調解,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且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敘明本院有管轄權依據,依上揭規定,前開要件顯有欠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尚鈺附表:編號補正資料1詳細敘述原因事實(例如:聲請人從○年○月○日開始受雇於相對人,至○年○月○日離職,工作職務內容是什麼,離職的原因是什麼,每月薪水多少錢,本件請求各項金額的理由是什麼(福利金、業務獎金差額、租賃業績獎金,如何計算出來)。請「分項」寫清楚。2因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在台北市信義區,為確認本院有無管轄權之問題,請聲請人陳報上班地點在哪裡(地址),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地址「台南市○○區○○路000號9樓之1」是否為營業所在地或上班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