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彥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巧容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