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0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061號債權人彰化縣員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二點七零一加一成之利率即百分之二點九七一一計息及百分之零點二七零一計收違約金;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已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利率百分之二點七零一加二成之利率即百分之三點二四一二計息及百分之零點五四零二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洪浩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