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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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原告益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尤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奕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及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02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法院97年度重上更
(一)字第12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及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02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畢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