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605號債權人 李聰明 即明欣鋁窗玻璃行債務人金弘清潔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金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