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8號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HouseInternationalCorp.、 吳祚大 、 林淑真 、 吳宗翰 、 吳宗曄 、大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大經 、 王麗絲 、 梁秀娟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吳祚德 、UNFAIRINTERNATIONALLTD.、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蔡友才 、 陳信文 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抗告法院認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以電子傳送方式送達於抗告人(見本院卷第28、29頁之送達證書)。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10日為103年1月4日,因103年1月4日為週六例假日,故應延至103年1月6日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03年1月8日始行提起抗告,顯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