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1158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哲宇
被告 廖顯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