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小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字第258號

原告 沈奮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仁旺 間請求給付採收檳榔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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