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35號原告 蔡玉美 被告 張絲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01號,後改分113年度金簡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吳昱農
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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