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8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藍心恬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民國112年9月18日112年度簡上字第286號所為之確定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7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心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再審具體理由之證據,如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應釋明之並請求法院調取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藍心恬不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86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未附具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屬違背法律上程式,惟尚得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釋明,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林秉賢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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