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請人 陳慧娟 代理人 葉俊峰 相對人 吳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於同日簽有同額本票乙紙以為擔保,約定清償日期為106年11月21日,如逾期未清償,按每日依本金加付仟分之一計算違約金予聲請人,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臺東縣太麻里地政事務所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土地及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東縣│太麻里鄉│荖花││273││268.26│全部│吳萍│││││││││││所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