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106號原告 渠佳靚 被告 張慧貞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依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侵權行為地亦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