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240號聲請人 馮新捷 即債務人相對人 張文騰 即債權人相對人 黃啟亮 即債權人相對人 林政忠 即債權人相對人 鍾興倫 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張文騰、黃啟亮、鍾興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人即債務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張文騰、黃啟亮、鍾興倫聲請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1290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張文騰、黃啟亮、鍾興倫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張文騰、黃啟亮、鍾興倫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然相對人即債權人林政忠並未聲請且未經本院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故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