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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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35號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慧琴
黃文星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 律師被告 鄭國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被告 張惠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馥萱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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