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清富(原名楊朝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1年度執聲付字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清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清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