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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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林潔岑 債務人蔡營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消費性貸款契約」,向債權人借款,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