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4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思儒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思儒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