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448號抗告人 黃世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肇宗 等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原裁定關於應供擔保金額應變更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陳肇宗前以對抗告人及債務人 陳瑜碧 有新臺幣(下同)1,450萬元之抵押債權,向原法院聲請裁定拍賣抗告人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54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經原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57號裁定(下稱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准許拍賣後,其以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拍賣系爭房地,並經原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72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抗告人 以伊 及陳瑜碧業已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訴訟(案列原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0號,下稱本案訴訟)為由,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准予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原裁定乃定應供擔保之金額後准予停止執行。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房地上有第一順位銀行貸款,縱日後順利拍賣,相對人陳肇宗之債權額亦無法全額受償,故伊供擔保之金額應以相對人陳肇宗實際能受償之金額為計算標準,且目前銀行定存利率約1%左右,原裁定以相對人陳肇宗聲請執行之債權額1,450萬元按法定利率5%計算可能遭受之損害,顯然過高等語。
三、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上開規定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由法院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加以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㈠相對人陳肇宗執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
固為1,450萬元,惟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資料中,與系爭房地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及面積之房地,在110年初之平均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24,000元,推估系爭房地價值約11,525,800元(見本案訴訟卷第13、16頁),則相對人陳肇宗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停止執行期間無法就系爭房地價額取償之損害。審酌抗告人提起之本案訴訟係得上訴第三審之訴訟事件,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之辦案期間為1年4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推估本件停止執行之期間約為4年4月(約4.3年),據此計算相對人陳肇宗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為2,478,047元(11,525,800×5%×4.3=2,478,047);再考量相對人陳肇宗因延後執行可能遭受之風險,及移審、送卷所需時間等情,本院認本件抗告人應供之擔保金以250萬元為適當。
㈡至於系爭房地縱如抗告人所稱有第一順位抵押權存在,惟該
抵押權債權是否確實存在、實際債權額為何,均屬未定,自無從據此遽認相對人陳肇宗無法就系爭房地之價額全數受償。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為民法第203條所明定,故本件依法定利率5%計算相對人陳肇宗可能遭受之損害,亦難認有過高之情。
㈢末按法院就停止執行,致債權人所受損害,命債務人供擔保
,其金額若干始為相當,原屬法院職權之範圍,雖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惟抗告法院仍得依職權認定該擔保金是否相當,予以提高或降低之(參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判意旨)。本件原裁定所命抗告人供擔保金額為315萬元部分,雖有未洽,應變更為250萬元始屬適當,已如前述。
惟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抗告人就此部分提起抗告,僅係促使本院發動職權再次審酌本件停止執行供擔保金額之多寡而已,經本院審酌後,認有調整擔保金之必要,祇須就原裁定此部分依職權予以變更即足,無庸就此部分廢棄原裁定,併此敘明。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惟原裁定命提供擔保之金額過高,應予變更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蔡世芳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