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8號上訴人衡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000
,ITALY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00000
,ITALY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9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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