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297號
原   告  陳蒼嶺
       莊健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
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原告陳蒼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
陸佰捌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莊健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
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優成公司)等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蒼嶺起訴
聲明請求:「㈠被告優成公司應給付原告陳蒼嶺新臺幣(下同)
6,400,000元,及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 丁永成鄭靖璇丁駿勝
丁湘庭 應連帶給付原告6,400,000元,及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前2項所命
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
付義務。㈣被告丁永成應給付原告陳蒼嶺735,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是本件原告陳蒼嶺訴請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135,000
元(計算式6,400,000元+7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
86元;又原告莊健煌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優成公司應給付原
告莊健煌3,000,000元,及自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丁永成、鄭靖璇、
丁駿勝、丁湘庭應連帶給付原告莊健煌3,000,000元,及自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㈢前2項所命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他被告於該
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是本件原告莊健煌訴請之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
裁定顯有違誤,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陳蒼嶺、莊健煌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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