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5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58號原告 葛夢傑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其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項、第8項之行為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違反同法第69條至第84條之行為由警察機關處罰)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又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未提出請求撤銷之裁決書影本及起訴狀繕本(各1分),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補正書狀應同時記載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地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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