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 袁琳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憲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