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 林丁瑞
洪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錦岳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之系爭土地編號B部分面積÷系爭土地總面積)×本案得標金額新臺幣447,274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