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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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21號原告 王世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基邦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675元(按103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主張通行面積之價額,即26.39平方公尺×32,500元=857,6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