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94號上訴人 王潔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喬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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