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20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協良選任辯護人張名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任鈞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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