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127號聲請人 方世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連聰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