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 王水南 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王進丁 之遺產管理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5,066元【計算式:(584地號土地面積8.98㎡×公告土地現值27,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7/300)+(585地號土地面積569.66㎡×公告土地現值23,184元/㎡×原告權利範圍17/300)+(633地號土地面積2,872.69㎡×公告土地現值19,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7/300)=3,855,06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