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號抗告人 王大進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民國107年5月10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抗告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吳芝瑛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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