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安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7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張安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5
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9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2年2月6日停止處分之執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被告於110年11月6日18時許、同年12月19日12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及同年11月7日9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該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效力所及,因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7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60號予以簽結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1年3月25日、111年4月27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2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6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918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張文玲附表: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3.25公克、驗後淨重3.10公克。2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051公克、驗後淨重0.04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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