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易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益昌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43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美盈書記官曾柏方通譯何智傑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詹益昌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本票參張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詹益昌(所涉公然侮辱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因債務問題與張豈烜於民國110年2月10日晚間7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飛鳳門市見面,詹益昌因不滿張豈烜不願依承諾賠償,竟基於強制之犯意,對張豈烜恫嚇稱:「你信不信我現在把你押走」、「看你是要一隻手還是一隻腳」、「看你態度他媽機歪我要你的手,我要你的腳拉」、「我會弄很多辦法,我甚至錢可以不要,懂嗎?我在裡面關七年多,我回來不會怕這種東西,本票拿出來寫」、「我有很多年輕人啦,閒閒沒事做,去你家坐坐嘛」、「我醜話講在前面了,我明天下午等你到6點,我沒看到東西,自己就最好去躲好,不要被我抓到,抓到我錢就不要了」、「你說明天沒有讓我看到誠意,我自然明天會去找你」、「本票是一定要簽,找一個人來給我蓋章吧」、「你看新竹那裡,看三光、四海、風飛、竹東在地的來,跟你講我叫 阿昌 ,想死是不是」、「看你要叫那裡的?三光的?電的老大,我自己的老大」、「 竹東青哥 、你可以去問一下、看你是要叫哪一個角頭來,看你是要叫哪一個地方來」、「找家裡的人,不然今天不會放你走」、「我們在外面出事情,把你做掉,我今天敢來這裡就是做最壞打算」等語,致張豈烜心生畏懼,依指示簽立本票3張(面額共計新臺幣300萬元)及空白借據1張(本票3張業經扣案,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71頁;空白借據已遭詹益昌銷燬)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4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曾柏方
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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