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芷云選任辯護人王世勳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芷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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