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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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貳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27,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25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