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俊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