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26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熊鄉蓮 債務人 徐棟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熊鄉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陸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熊鄉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棟洋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