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子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子勤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劉子勤因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賭博│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1日~99年12月20日│99年5月28日│99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46號│99年度偵字第28633號│99年度偵字第2863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44號│100年度易字第663號│100年度易字第6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15日│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44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362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362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6月15日│101年1月3日│101年1月3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