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57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台端所附之本票並未載到期日。另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人?(台端所附之本票發票人為張妘慧,與聲請狀所列之相對人乙○○不符。)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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