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周子幼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金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