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大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大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何大衛因犯竊盜共8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一再觸犯竊盜罪,及附表編號2至8部分前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附表:受刑人何大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犯罪日期│103年4月20日│103年7月16日│103年8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案號│字第16353號│緝字第500號│緝字第500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75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467│104年度上易字第146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4年9月24日│104年9月2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75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467│104年度上易字第1467││決│││號│號││├────┼──────────┼──────────┼──────────┤││確定日期│103年12月15日│104年9月24日│104年9月24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犯罪日期│103年8月6日│103年8月15日│103年8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案號│緝字第500號│緝字第500號│緝字第50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467│104年度上易字第1467│104年度上易字第146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24日│104年9月24日│104年9月2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467│104年度上易字第1467│104年度上易字第1467││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4年9月24日│104年9月24日│104年9月24日│└─┴────┴──────────┴──────────┴──────────┘┌──────┬──────────┬──────────┐│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得易科)│├──────┼──────────┼──────────┤│犯罪日期│103年9月18日│103年9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案號│緝字第500號│緝字第50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467│104年度上易字第146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24日│104年9月2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467│104年度上易字第1467││決││號│號││├────┼──────────┼──────────┤││確定日期│104年9月24日│10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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