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6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文武(NGUYENVANVU)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文武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關於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阮文武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參,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阮文武在盜伐林木審理期間,視法律為無物,再度充當山老鼠,盜伐珍貴林木扁柏,破壞國家森林資源等情節,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書僅敘明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未列同法第51條第7款,其附表所載宣告刑,亦僅記載有期徒刑之刑期,不及併科罰金部分,依不告不理法則,本件僅就受刑人有期徒刑部分定執行刑,併予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附表┌────┬─────────┬─────────┐│編號│1│2│├────┼─────────┼─────────┤│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併科│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3萬3440│罰金新台幣27萬800│││元)│元)│├────┼─────────┼─────────┤│犯罪日期│101年1月5日│100年12月29日│├────┼─────────┼─────────┤│偵查機關│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4號等│789號等│├─┬──┼─────────┼─────────┤│最│法院│台灣高院│台灣高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實││2081號│585號││審├──┼─────────┼─────────┤││判決│101年10月23日│102年5月7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台灣高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決││281號│585號││├──┼─────────┼─────────┤││確定│102年1月17日│102年5月31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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