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97號原告 陳莉雯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 賴文玲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