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 唐鎮哲 代理人 陳冠州 律師相對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經查,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793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即聲請人所有股票及在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九如分行之存款債權,均已執行完畢,本院民事執行處亦將債權憑證發還債權人,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顯見上開執行程序已終結,故聲請人聲請停止上開執行程序,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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