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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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建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建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建誌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二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27日│103年3月6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速偵字第1827號│彰化地檢103年度撤緩偵字第││年度案號││18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923號│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事實審├──┼───────────────┼─────────────┤││判決│103年8月18日│103年11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923號│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4號││判決├──┼───────────────┼─────────────┤││確定│103年9月10日│103年11月28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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