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郭志煒 訴訟代理人 許華瑜 被告即反訴原告 周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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