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68號聲請人 陳東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0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陳東森│永豐商業│108年4月5日│20,160元│0000000││││銀行 松山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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