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74號原告 林月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進池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4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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