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7年台覆字第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聲請刑事補償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07年度台覆字第9號聲請覆審人 吳瑞泰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決定(106年度刑補字第19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為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所明定。倘有欠缺,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依同法第16條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查聲請覆審人吳瑞泰(下稱聲請人)向原決定機關請求刑事補償,於所提出之刑事聲請補償狀內,並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原決定機關於民國106年8月22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原決定因而駁回其請求,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徒執檢察官濫用司法權等與原決定論斷無關之事由,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吳燦法官段景榕法官吳謀焰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